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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政治制度与政治局势 一皇帝与教皇皇帝与帝国等级的二元制(第1页)

第三节政治制度与政治局势一、皇帝与教皇、皇帝与帝国等级的二元制

神圣罗马帝国实行君主制,但从一开始,它就保留了东法兰克王国时期的国王选举制,国王由德意志部族大贵族选举产生,自1356年皇帝卡尔四世颁布《金玺诏书》起,美因兹、科伦、特里尔三个大主教以及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马克伯爵便成为“七大选侯”,垄断了选举国王的权力。然而,选侯只是选举国王,当选的德意志国王(后来也称作罗马人国王),只有经过教皇在罗马加冕后才可称帝,才具有普世性质。国王与皇帝因此也意味着两个级别。历史上有些国王终生未获得教皇加冕,只是国王而非皇帝,身份地位自然低了一等。

理论上讲,罗马人国王或罗马人皇帝为国家首席采邑主和最高统治者,但在实际上国王或皇帝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国内有帝国等级,特别是帝国选侯和大诸侯的抵制,国外有教皇和其他君主或诸侯的竞争。在与国外反对势力无休止的争斗中,皇帝不得不要求其附庸给予援助,并对他们做出让步,确认帝国各等级传统的自由和特权,甚或赋予他们新的特权。一些势力较大的帝国等级逐渐加强了在自己辖区内的权力,成为割据一方的诸侯,并开始在自己的邦国内从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建设。然而,无论皇帝还是诸侯,他们的政策出发点都主要是家族和王朝利益而非帝国利益或德意志民族利益。皇帝一方面以整个基督教世界的最高世俗统治者自居,力图建立和维持中世纪封建大一统秩序,另一方面又以家族势力为后盾,并且千方百计扩大和增强这一家族势力。而当家族和王朝利益与帝国利益或德意志民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历代皇帝都不惜牺牲后者保护前者。帝国等级同样自私自利。他们的政策美其名曰为“捍卫传统的自由”,实际上是要扩大和巩固自己在帝国中的既得利益。为了与皇帝抗衡,他们经常结成军事同盟,诉诸武力,甚至私自割让帝国领土,以便得到外国势力的支持。

罗马教皇和罗马人皇帝是中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双雄。教皇被认为是上帝在人世间宗教事务的代表,基督教世界的最高宗教领袖;皇帝则是上帝在人世间世俗事务的代表,基督教世界的最高世俗领袖。通过教皇的加冕,皇帝的世俗统治便被附加上了一层宗教普世主义色彩,与此同时,皇帝也要承担保护罗马教皇和基督教会的神圣职责。教权与皇权的二元制,构成西方基督教世界典型的政治体制。教皇与皇帝分工不同,地位相等,相辅相成。但在实际上,教皇与皇帝都想独占基督教世界的最高统治权,历任教皇和皇帝也为此展开了激烈斗争,结果两败俱伤,最终均被民族国家政权淘汰。

在神圣罗马帝国建立初期,皇帝势力强大,可以对教会实行严格控制,不仅亲自任命帝国内的大主教和主教,而且还能够决定教皇的废立。皇帝还通过远征意大利,夺取了对意大利北部富庶地区的统治,并通过扶植傀儡教皇,借助教皇的加冕,确立法统地位,控制德意志、意大利乃至整个基督教世界。从11世纪起,随着克吕尼修道运动的兴起,教皇开始同皇帝争夺教会控制权,甚至联合神圣罗马帝国诸侯,利用为国王加冕的权力,或通过革除皇帝教籍等方式,干涉帝国政务。此外,在罗马教会所拥有的中意大利地区的土地上,教皇国也像其他意大利邦国一样,已经成为完全独立的国家,其领土获得大幅扩充,并成为意大利最重要的政治力量之一。教皇也成为不折不扣的世俗君王。每当皇帝要将其权力施展到意大利时,教皇都会想方设法加以阻拦。皇帝与教皇的激烈斗争也势不可免。只是教皇对其大多数邦国的统治往往有名无实,教会国家各个城邦的真正主人仍是当地的王公贵族。教皇的军事力量有限,难以抵御经常出现的意大利本土反叛势力和入侵意大利的外来势力。为了保持和扩大自己的统治权,教皇需要在英国、法国、瑞士、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以及意大利和德意志诸侯等政治团体之间寻找盟友。因此教皇与皇帝时而合作,时而斗争,两者的关系反复无常。当需要救援时,教皇甘冒引虎入室的危险,邀请皇帝出兵意大利;当皇帝在意大利的影响过大、威胁到自己的地位时,教皇又会联合其他力量反对皇帝。

而在帝国内部,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皇帝与帝国等级二元平行且相互牵制的权力结构也日益明显:皇帝力图实行集权统治,帝国等级则坚持传统的贵族寡头政治。两者势均力敌,都不能单独决定帝国大政方针,只能相互妥协。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权主要建立在采邑分封的基础上。作为帝国领土的最高所有者,皇帝有权将部分帝国领土或者其收入以采邑的形式分配给某个贵族,赐予相应的爵位,并且主要出于军事需要,皇帝也经常采取这样的做法。通过采邑分封,皇帝就与帝国的贵族们结成了封主和封臣关系,相互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封主有责任保护采邑和封臣不被侵犯。而在面临战争与和平等重大抉择关头,封主经常会召集所有封臣开会,集体商讨,并做出决策。封臣要对封主宣誓效忠并信守效忠誓言。他有义务向封主交纳部分采邑收入,或者说照章纳税,也有义务向封主提出“忠告”。一旦发生战争,封臣要响应封主征召,利用得自采邑的收入装备自己,参加封主的军队,协助封主作战;实力较强的封臣还可以自行招募士兵,组建地方武装,向封主提供军事援助。

采邑分封并不仅限于世俗贵族,帝国主教、大主教、修道院院长等高级神职人员也可以从皇帝那里获得官职和领地,从而成为皇帝的封臣和帝国等级。

除了采邑分封权,皇帝还对帝国城市拥有统治权。特别是在城市内部发生争执之际,皇帝总会介入城市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并且通过自己派遣的官员修订城市宪法。另外,皇帝也希望利用城市的物质支持,加强自己的力量,通过让城市派代表参加帝国等级会议等方式,提升城市的政治地位,以便抑制诸侯的势力。

不可低估皇帝采邑分封权的意义。作为最高封主,皇帝同时也是采邑事务的最高仲裁者。一旦发生采邑法冲突,皇帝就会发挥不小的影响力。皇帝对于分封的否决权或者他针对封臣的不忠而提起的诉讼,依然是一种颇具威胁力的政治斗争武器。但也不能否认,采邑权的政治功能和与之相连的皇帝作为最高采邑主的地位早在中世纪晚期就已经丧失其原有的意义了。一些富甲一方、拥兵自重的帝国诸侯只是有限度地效忠国王。而在帝国中央政权层面,以选侯为首的帝国等级也分割分享了国王或皇帝诸多的统治权。

自1356年皇帝卡尔四世颁布《金玺诏书》以来,美因兹、科伦、特里尔三个大主教以及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马克伯爵“七大选侯”不仅垄断了选举国王的权力,还在自己的邦国内拥有了排除皇帝干预的豁免权(Privilegiumdenonevodo)、不准臣民上诉的司法权(Privilegiumdenonappelando),以及诸如征税、铸币、采矿、犹太人保护等重要经济特权。选侯们每年聚会一次,商谈国家大事,制定相关法律。每逢国王去世,他们就在30天以内选举出新国王。选举时,每人一票,过半数即为有效选举,无需征得教皇的认可。通过选侯会议和选举国王的权力,七大选侯就掌握了一大部分国家政权。

而在1495年帝国改革确立帝国等级会议为帝国最高立法和政治决策机构以后,七大选侯更进一步通过对这一机构的控制,直接参与决定帝国的大政方针。他们有权同皇帝一起决定帝国等级会议的召开和参会人员。帝国等级会议召开时,皇帝一般只出席开幕式,偶尔参与一下全体会议的讨论;选侯则组成选侯院,位列其他帝国诸侯之上,并自始至终操控着会议的进行。

其他帝国等级或帝国诸侯也在帝国高层政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同选侯一样,也分为教会诸侯和世俗诸侯两大类。教会诸侯最初包括除美因兹、科伦、特里尔三个大主教以外的其他大主教和主教;世俗诸侯包括除四位世俗选侯之外的其他国王(如丹麦国王)、大公(如奥地利大公)、公爵和马克伯爵等。1500年前后,帝国教俗诸侯总共有80多个。他们在帝国等级会议中组成诸侯院,其权力虽然没有选侯那么大,但同样可以在帝国等级会议上表达他们的诉求。而就实际力量而言,奥地利大公、黑森伯爵和巴伐利亚公爵等帝国诸侯一点也不比选侯逊色。

自1489年以来,帝国城市和摆脱了教俗诸侯统治的“自由城市”也可派遣代表出席帝国等级会议,并在会议中构成帝国城市院(Rei)了。而在16世纪初,帝国城市有65个,其中大多数位于帝国西南部,例如有30多个帝国城市属于施瓦本大区,另有10个位于阿尔萨斯地区。

城市居民主要从事手工业和商业,资本积累非常迅速,城市经济发展也很快。正是因为需要财政支援,皇帝才坚持将帝国城市接纳到帝国等级会议里。但与诸侯相比,此时帝国城市的经济实力仍有不足,其政治意义更远在选侯和诸侯之后。从1495年沃姆斯帝国等级会议为各帝国等级规定的纳税额,可以看到:奥地利大公和勃艮第公爵应各纳税900弗罗林;美因兹、科伦、特里尔、普法尔茨、萨克森和勃兰登堡6选侯,以及巴伐利亚公爵、符滕姆贝格公爵和洛林(Len)公爵、黑森邦国伯爵应各纳税600弗罗林;萨克森—德累斯顿(Sa-Dresden)公爵、波莫瑞(Pommern)公爵、于利希—克累弗—贝格(Jülich-Kleve-Berg)公爵、勃兰登堡—库尔姆巴赫(Brandenburg-Kulmbach)马克伯爵、马格德堡(Magdeburg)大主教、萨尔茨堡大主教、维尔茨堡(Würzburg)主教应各纳税500弗罗林;梅克伦堡公爵、吕内堡(Lüneburg)公爵、班贝格主教、明斯特(Münster)主教、列日主教、乌特勒友主教应各纳税300—450弗罗林;其他教俗诸侯应各纳税100—300弗罗林;另有3个世俗诸侯、40个高级教士和100多个伯爵纳税在100弗罗林以下。而在帝国城市中,只有纽伦贝格、乌尔姆、科伦的纳税额不亚于帝国的大邦国:它们同美因兹、科伦、特里尔、普法尔茨、萨克森和勃兰登堡6选侯,以及巴伐利亚公爵、符滕姆贝格公爵和洛林公爵、黑森邦国伯爵一样,应纳税600弗罗林。大多数的帝国城市纳税额低于选侯和大诸侯:施特拉斯堡和吕贝克(Lübeck)各纳税550弗罗林,奥格斯堡、法兰克福和梅茨(Metz)各纳税500弗罗林,另有10个城市应各纳税300弗罗林,40个城市应各纳税100弗罗林,少数还低于此限。此后,随着邦国国家化建设的深入发展,诸侯的实力进一步增强,帝国城市则日趋没落,两相比较,这种差别愈益加大。

与同时代的英国、法国君主一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也力图加强自己的权力,实行专制统治。但在实际上,皇帝的权力是基于传统和威信而非财力或武力的。帝国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统一的军队、法庭、货币、国库,也没有皇室领地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皇帝既不掌握独立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也不拥有充足的财政收入和帝国军队,根本无法实行集权统治,只能依靠他的家族势力,在与帝国等级,特别是帝国选侯合作的情况下,发挥一定的政治作用。对于外交事务,皇帝必须依靠等级的好意来处理。一旦皇帝与诸侯意见不一致,便无法采取统一的帝国对外政策了。

然而,皇帝的大一统意识与帝国等级的自由原则相互对立,皇帝的家族利益与帝国等级的地方利益更难以协调。帝国等级不愿意卷入与自己的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冲突,尤其是在意大利进行的战争。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帝国等级竭力限制国王或皇帝的独立性和行动自由。他们主要利用国王选举制、帝国等级会议以及其他主要由帝国等级控制的行政和司法管理机构,对国王或皇帝的权力加以限制。部分帝国等级还试图通过贵族寡头政治来架空皇帝,控制中央政权,贯彻自己的治国理念。

而在各个帝国等级之间,由于大小不等,关系复杂,积怨深重,也很难达成共识,建立牢固的统一战线。即使是势力较强大的选侯、选侯联盟或诸侯联盟,其力量也远未达到可统摄全帝国、独断专行的水平,同样无法彻底贯彻自己的主张。

帝国西部的帝国等级鉴于自己邦国狭小、力量有限的事实,比较热衷于改革帝国政治体制,希望团结成一个较大的整体并从这个统一的整体身上得到较有力的支持。他们大都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等级国家和联邦制的帝国,加强国家力量,较好地保障帝国及其成员。但因缺乏实力支撑,改革派所坚持的贵族立宪主义经常流于清谈,他们所设计的改革方案也无法落实。大多数帝国等级不关心甚至是反对改革,特别是在帝国东部,统治着勃兰登堡、萨克森和巴伐利亚等邦国的大家族的力量足够强大,不需要从帝国那里获得这样程度的支持,更不希望加强帝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牺牲他们已有的自主权。

帝国城市经常遭到相邻诸侯的剥削压迫,它们羽翼未丰,不能与诸侯抗衡,因此倾向于投靠皇帝,期望得到皇帝的仲裁和保护。皇帝也需要城市的财政支持,期望借此增强自己的实力,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地位。然而经过选侯选举产生的罗马人国王仅仅是众多诸侯之一,其力量不比诸侯大多少,难以为城市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经常迫于诸侯的压力,放弃对城市的保护。相反,皇帝对城市的财政要求,却经常超出城市所能承受的程度。例如马克西米连一世就曾向城市大举借贷,到1519年去世时,他的债务高达数百万古尔登,包括从各城市政府那里借贷的10多万古尔登:施特拉斯堡和纽伦贝格各2。5万古尔登;巴塞尔1。55万古尔登;奥格斯堡、弗赖堡各8000—9000古尔登;还有从施佩耶尔、沃姆斯、科伦、乌尔姆等城市借来的数额较小的债务。因此,帝国城市的立场态度摇摆于皇帝与诸侯之间。时而支持皇帝反对诸侯,时而支持诸侯反对皇帝。但因自身力量有限,帝国城市往往成为皇帝政策和诸侯政策的牺牲品。

二、哈布斯堡家族对帝国统治权的争夺

哈布斯堡家族是近代早期神圣罗马帝国最主要的王朝家族,自1438年起,几乎所有罗马人国王和皇帝均出自这个家族。

“哈布斯堡”的名称源于哈布斯堡家族先人1020年在瑞士北部阿尔郜建造的哈布斯堡城堡。12世纪时,哈布斯堡家族势力大增,其首领成为上阿尔萨斯(Oberelsass)邦国伯爵和施特拉斯堡主教教堂议事会的行政长官,后来又获得基堡(Kyburg)伯爵的遗产继承权,甚至征服了苏黎世、施维茨、翁特瓦尔登、阿尔郜和乌里诸州中的部分领土。1273年,鲁道夫一世(RudolfI。,1218—1291)当选罗马人国王,哈布斯堡家族成为莱茵河上游地区势力最强大的贵族世家。1278年,鲁道夫一世打败波希米亚国王奥托卡二世(OttokarII。,1232—1278),夺取了对奥地利和施泰尔马克两公国的统治权。1282年,鲁道夫一世加封两个儿子为奥地利和施泰尔马克公爵,哈布斯堡家族的权力重心开始转移到了东方。13世纪末—14世纪中叶,哈布斯堡统治者先后获得了克恩滕公国(1335)、蒂罗尔伯国和温蒂(1365)诸地,并将福拉尔贝格(V)地区买了下来。虽然未被皇帝卡尔四世选作帝国选侯,但通过伪造的《五月特权》(Privilegiummaius),奥地利公爵鲁道夫四世(RudolfIV。,1339—1365)使自己升格为奥地利大公。1379年,奥地利大公阿尔布雷希特三世(AlbrechtIII。,1349或1350—1395)通过《诺伊贝格条约》(Vertragv)确立阿尔伯丁(Albertin)一系为哈布斯堡家族的直系。

1421年,奥地利大公阿尔布雷希特五世(AlbrechtV。,1397—1439)迎娶罗马人国王西吉斯蒙德(Sigismund,1368—1437)的女儿(Elisabeth)为妻,随后又当选为波希米亚和匈牙利国王。1437年,西吉斯蒙德去世。翌年,奥地利大公阿尔布雷希特五世当选罗马人国王,称作阿尔布雷希特二世(AlbrechtII。,1438—1439年在位)。自此开始,直至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的最高统治权至少名义上一直掌握在哈布斯堡家族之手,只有皇帝卡尔七世(KarlVII。,1697—1745)例外。现在,哈布斯堡家族不仅拥有了奥地利大公国、施泰尔马克公国、克恩滕公国和蒂罗尔伯国等地,还获得了匈牙利和波希米亚两个王国王位的继承权,哈布斯堡中东欧君主国由此奠立。

1439年,阿尔布雷希特二世在对土耳其人作战时死于病痢,他的堂弟、来自哈布斯堡家族蒂罗尔一系的弗里德里希(Friedrich)继任奥地利大公,并在1440年当选罗马人国王,称作弗里德里希三世(FriedrichIII。,1415—1493);阿尔布雷希特二世的遗腹子拉迪斯劳斯(LadislausPostumus,1440—1457)则继承了匈牙利和波希米亚王国王位。

1453年,弗里德里希三世将《五月特权》确立为帝国法律,使奥地利的大公国地位得以合法化,但在1457年拉迪斯劳斯去世后,哈布斯堡家族阿尔伯丁一系绝嗣,罗马尼亚贵族匈雅蒂·马蒂亚斯(HunyadiMtys,1443—1490)当选匈牙利国王;摩拉维亚贵族波迪布拉德(Poděbrad,1420—1471)当选波希米亚国王。哈布斯堡家族争霸中东欧进程暂时受阻。不仅如此,匈雅蒂还征服了哈布斯堡家族的其他世袭领地,并自1485年起入主维也纳,行使统治权。哈布斯堡家族通过弗里德里希三世的儿子马克西米连(即后来的罗马人国王和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与勃艮第公爵大胆查理享有遗产继承权的女儿玛丽亚结婚,赢得了尼德兰,并使自己的势力扩展到帝国西北部。

1482年,玛丽亚意外死亡,她与马克西米连生育的儿子“美男子”菲利普(Philipp,derSe,1478—1506)当选尼德兰大公,马克西米连担任摄政。弗里德里希三世则以避免王位空缺和阻止王位争夺为名,通过帝国宪法,规定选侯可在当政皇帝生前就选出一位准备继位的新国王,并在1486年2月16日使马克西米连顺利当选为罗马人国王,号称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Ⅰ。,1486—1519年在位)。而通过马克西米连一世与阿拉贡(Aragn)国王费兰多二世(FerrandoⅡ。,1452—1516)达成的互为儿女亲家的婚约,“美男子”菲利普在1496年迎娶阿拉贡国王费兰多二世和卡斯蒂利亚(Castilla)女王伊莎贝拉一世(IsabelI,1451—1504)的女儿胡安娜(Juana,1479—1555)为妻。1504年,胡安娜在其母亲伊莎贝拉一世去世后继任卡斯蒂利亚女王,称作胡安娜一世(Juailla)。1506年,菲利普与胡安娜之子卡尔(Karl)在父亲死后继任尼德兰大公。1516年,费兰多二世去世,其外孙卡尔成为一片巨大领地的拥有者,这片领地包括费兰多二世统治的阿拉贡、胡安娜一世治下的卡斯蒂利亚、纳瓦尔(Navarre)、格拉纳达、那不勒斯、西西里、撒丁以及整个西属美洲。在祖父马克西米连一世去世后,卡尔又得以继承哈布斯堡家族在奥地利的产业,并通过向选侯行贿等手段,于1519年战胜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FranoisIer,1494—1547)的竞争,当选罗马人国王,继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的弟弟费迪南(Ferdinand)则在1516年通过马克西米连一世与匈牙利和波希米亚国王弗拉第斯拉夫二世(WadysawII。,1456—1516)签署的婚约,迎娶后者的女儿安娜(Anna,1503—1547),并获得了波希米亚和匈牙利王位继承权。1526年,匈牙利和波希米亚国王拉约什二世(II。Lajos,1506—1526)在抵抗奥斯曼帝国入侵的战争中阵亡,费迪南当选为匈牙利和波希米亚的国王。

从马克西米连的勃艮第婚姻起,经过一系列由婚姻、死亡和遗产继承等偶然事件构成的家族史,哈布斯堡家族最终掌握了大半个欧洲乃至世界的统治权,缔造了一个“日不落”帝国。“其他人或许兴师动武,幸运的奥地利只需要结婚”这一被说成是出自匈牙利国王匈雅蒂·马蒂亚斯之口的讽刺诗句成为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箴言,但对哈布斯堡家族扩张领土的实际情形来说,这一诗句所作的描述是极其片面的。事实上,为了扩大和巩固其世袭领地,哈布斯堡家族进行了无数次战争。而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哈布斯堡家族在神圣罗马帝国之外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法国国王和奥斯曼帝国苏丹。

德意志王国和法兰西王国有着法兰克帝国的共同渊源,本为同根而生的两大分枝,但在962年神圣罗马帝国建立之后,德意志王国和法兰西王国就开始分道扬镳,愈行愈远。德意志王国披上了“神圣罗马帝国”的外衣,成为理论上的基督教大一统象征,法国仅仅是帝国内的“撮尔小国”。

15世纪中期以降,在基本上完成国家统一、实现中央集权之后,法兰西王国国力迅速提高,不仅人口大规模增加,也拥有了欧洲最大的常备军。为了开拓国家疆土,攫取物质财富,扩大王朝声誉,法国国王加紧了对外扩张的步伐。而在哈布斯堡家族的卡尔成为尼德兰大公、西班牙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后,法国国王深感哈布斯堡家族势力的包围,力图通过占领意大利的一些战略要地,阻止哈布斯堡家族的东西联合,突破包围并扩大瓦卢瓦王朝势力。瓦卢瓦家族因此便同哈布斯堡家族展开了激烈斗争。不仅如此,多位法国国王还希图攘夺神圣罗马帝国皇位,致力于争夺欧洲大陆霸权,甚至不顾宗教信仰差异,联合帝国福音教诸侯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奥斯曼土耳其人,共同与皇帝作战。

奥斯曼帝国(OsmanlI·mparatu)是一个以土耳其人为主体的信奉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大帝国。它兴起于黑海南岸的小亚细亚半岛,通过一系列战争,先后征服了西色雷斯、马其顿、索菲亚、萨洛尼卡和整个希腊北部,迫使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Srbija或Serbien)统治者称臣纳贡。

1453年,在“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MuhammadII。,1429—1481)的亲自率领下,奥斯曼军队占领了拜占廷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一座有着上千年历史的名城被攻克,基督教对抗伊斯兰教的前沿阵地土崩瓦解。在此后的半个世纪中,奥斯曼帝国的领土迅速扩大,除了库尔德斯坦、叙利亚、巴勒斯坦、希贾兹和埃及等亚非地区以外,巴尔干半岛的大部分地区[塞尔维亚、摩利亚、瓦拉几亚(Walachei)、波斯尼亚、阿尔巴尼亚]均被划入奥斯曼帝国的版图,直到匈牙利北部的东南欧地区也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占领。奥斯曼帝国的向西扩张,对哈布斯堡君主国帝圣罗马帝国乃至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形成了持续性危险。

“大敌”当前,哈布斯堡皇帝扮演了基督教世界领袖的角色。他以抵抗异教徒的名义,向欧洲基督教各国各教派求援。对此,帝国各路诸侯,无论福音教诸侯还是天主教诸侯,大都能够积极响应。就连罗马教皇也支持抗击奥斯曼土耳其人的战争。同属信奉基督教的欧洲国家法国却在1536年与信奉伊斯兰教的奥斯曼帝国订立同盟,意在从东、西两面夹击哈布斯堡王朝。

主要通过一系列战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五世(KarlⅤ。,1520—1556年在位)保持并巩固了哈布斯堡家族在尼德兰、西班牙、米兰公国、那不勒斯王国、西西里岛(Sicilia或Sizilien)和撒丁岛(Sardegna)的统治地位,但错综复杂和战乱纷飞的国际局势,也使得他穷于应付,根本无暇关注和处理帝国内部的事务。一部分改信了福音教的帝国等级乘机利用宗教改革扩大自己的权势,不仅使福音教在一些诸侯邦国内落地生根,而且也有力地推动了邦国的国家化建设,为德意志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马克西米连一世的内政外交

1493年,弗里德里希三世去世,他的儿子马克西米连便以罗马人国王身份继承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权。同哈布斯堡家族的历代统治者一样,马克西米连一世也以家族利益为重,致力于利用战争和政治联姻手段,广泛地扩大本家族的势力,但由于得不到帝国等级的支持,他的对外战争屡遭失败。只是其政治联姻政策和在奥地利实行的国家化建设措施,为日后一度统治了大半个欧洲的哈布斯堡君主国的形成开辟了道路。

马克西米连一世是第五位出自哈布斯堡家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他于1459年3月22日出生在维也纳新城,是帝国皇帝弗里德里希三世与葡萄牙公主埃莱奥诺蕾(Eleonore)唯一活下来的儿子,自童年起就拥有奥地利大公爵位。

1477年8月19日,马克西米连与勃艮第公爵玛丽亚结婚。1482年,玛丽亚去世,马克西米连未能如愿取得对勃艮第和尼德兰的统治权。尼德兰大贵族选举他与玛丽亚的儿子菲利普(Philipp)为尼德兰大公,马克西米连仅得以在菲利普未成年之前担任摄政。法国国王路易十一世(LouisXI。,1423—1483)收回了勃艮第公国,并试图攻占尼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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